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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持卡人有權享有本行承諾的各項服務,監督其服務品質,並對不滿意的服務進行投訴。
第四十六條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後,有權向本行索取對帳單,或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本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必要時還可申請調閱簽購單的服務,如調閱簽購單後查明交易確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須按本行的規定支付簽購單調閱手續費。
第四十七條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還款記錄良好而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後不願調高信用額度,有權要求本行恢復其原有信用額度。但持卡人對已發生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負有清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持卡人應當知悉龍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第四十九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龍卡信用卡及其卡片資訊、密碼、交易憑證等,不應將卡片、密碼等相關資訊泄漏給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本行網站辦理挂失。
第五十條 龍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轉讓或轉借信用卡而導致的經濟責任及産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持卡人應在安全網路環境下使用信用卡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進行交易,否則持卡人須對該卡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使用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二條 持卡人對其龍卡信用卡賬戶正式結清前發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均負有清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持卡人應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額度內用款,並在到期還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應幣種償還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還款方式的,應當在指定還款賬戶中保留足夠的餘額。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本行償還所欠款項。
第五十五條 持卡人不得利用龍卡信用卡通過虛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資金。否則,除適用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本行同時有權對此類交易補計等同於提取現金所産生的手續費和利息。
第五十六條 持卡人用卡後應妥善保管交易憑證,以防卡片資料被他人盜取;注意查收對帳單,如未按時收到對帳單,應及時查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帳單為由拒絕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應的滯納金、利息等)。
第五十七條 如持卡人個人資料、聯繫地址、通訊方式或指定的對帳單發送地址等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後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以本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本行根據有權機關的凍結指令凍結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如賬戶凍結期間因非本行的原因導致仍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對相應欠款仍負有清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持卡人使用晶片卡或磁條晶片複合卡時,除遵守本章程外,還應遵守本行關於該類卡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