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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行”)龍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龍卡信用卡帳單分期付款業務(以下簡稱“帳單分期”),表示其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
一、基本規定
1.帳單分期業務是指持卡人向建行申請將已出帳單的一定消費金額平均分成若干期償還,經核準後,由持卡人在約定期限內按月還款,並支付一定手續費的業務。
2.帳單分期僅限建行龍卡信用卡(商務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請。
3.溢繳款和臨時額度對應的消費不能辦理帳單分期,申請帳單分期的金額不超過最近一期帳單人民幣消費總金額的90%。
4.不可申請帳單分期的交易有:取現、分期付款、房地産類、證券投資類及依照信用卡章程和領用協議收取的利息及各項手續費(如信用卡年費、取現交易手續費、滯納金、超限費及其他信用卡收費)及建行另行指定的內容。
二、持卡人權利和義務
1.持卡人成功辦理帳單分期後,不能撤銷,不能對分期金額和期數進行更改;持卡人單張卡片在每個帳單週期只能申請一次帳單分期,兩次申請之間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0天。
2.帳單分期金額佔用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額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額度根據每月實際歸還的金額等額恢復。
3.持卡人按龍卡信用卡對帳單列示金額按期歸還欠款。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全額歸還帳單列示的當期應還款額時,當期帳單分期應還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未按帳單列示全額還款,當期帳單分期應還本金從當期帳單日計收利息。持卡人每期帳單中列示的分期手續費、分期本金金額計入當期最低還款額,如持卡人未按帳單列示歸還最低還款額,還須按信用卡領用協議規定支付滯納金。
4.持卡人賬戶中的溢繳款不能用於提前清償分期付款剩餘本金。
5.持卡人已成功辦理帳單分期,如申請提前還款,須一次性支付剩餘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續費,已收取的分期手續費不予退還。
6.若持卡人的龍卡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申請銷戶或主動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債務,或建行認為持卡人債務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時,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債務應于發生上述事項之時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當一次性償還全部剩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續費、利息、滯納金等全部應還款項。
三、銀行權利和義務
1.建行有權決定持卡人帳單分期申請是否通過。
2.建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本業務條款及費用標準進行變更,或對本業務進行延遲或提前終止,上述調整以網點、網站、電子銀行等方式對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調整內容將於對外公告確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建行與持卡人間協議約定的有效修改和補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建行的調整內容,應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據建行的業務規則申請終止帳單分期服務。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請終止服務的,視為接受建行的相關調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請終止服務,也不執行調整後的規則,則建行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並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償還全部剩餘款項及相應利息、滯納金。
四、其他
1.帳單分期每期應還本金、每期應還手續費自持卡人提交分期付款申請並經建行審批通過後的第一個帳單日起,在每個帳單日按期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每期應還本金金額等於分期本金總額除以期數,每期應還手續費金額等於分期本金總額乘以對應期數的每期手續費率。每期應還本金、每期應還手續費的計算精確到分位。對於分期本金總額不能被期數整除的,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進行金額拆分,差額在最後一期進行調整。收費標准詳見《帳單分期手續費率標準表》。
2.已出帳單中的消費交易進行退貨處理時,已辦理成功的帳單分期業務不受影響,持卡人應當繼續按本約定條款還款並支付手續費。
3.申請辦理本業務前,持卡人應認真閱讀本約定條款內容。如對業務約定條款有疑問的,持卡人應在申辦本業務前致電400-820-0588(非400服務區請撥打021-38690588)進行詳細詢問和了解。
持卡人承諾已特別注意本協議首部、第二條(持卡人權利和義務)、第三條(銀行權利和義務)、第四條第1款和第2款的內容。持卡人對以上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並同意遵守以上條款,自願承擔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
4.其他未盡事宜依據《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及其他業務規定執行。
400-820-0588